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巡視事情條例》
中国政府网 2024年02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巡視事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黨章爲基础依據,總結新時代巡視事情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结果,進一步健全巡視事情體制機制、責任體系,對于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巡視事情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巡視事情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爲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堅持政治巡視定位,把“兩個維護”作爲基础任務,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准化、常態化。要在強化巡視整改上見真章、求實效,壓實整改責任,完善整改機制,綜适用好巡視结果,深化標本兼治。要充实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巡視與其他監督的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协力。要以巡視帶巡察,發揮上下聯動的系統優勢,紮牢織密監督網。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産黨巡視事情條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聚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宣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聚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增强党对巡视事情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事情高质量生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事情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视,基础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視事情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革新、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三条 巡视事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事情目标,推进政治监视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增强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视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占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焦点。
第四条 巡视事情遵循下列原则:
(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三)堅持人民立場、貫徹群衆路線;
(四)堅持問題導向、發揚鬥爭精神;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事情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卖力、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加入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治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元党组织实现巡视全笼罩。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根據事情需要,開展巡視事情,設立巡視機構,原則上凭据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幹部治理權限,對下一級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视职责的重要抓手,肩负巡视事情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巡視事情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巡視事情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視事情的重大事項,凭据權限制定巡視事情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三)審定巡視事情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部署,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事情彙報;
(四)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结果運用;
(五)統籌構建巡視巡察上下聯動事情花样;
(六)發揮巡視綜合監督平台作用,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七)統籌加強巡視機構和幹部隊伍建設;
(八)研究決定巡視事情其他重要事項。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事情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设立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卖力并陈诉事情。
中央巡視事情領導小組組長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中央組織部部長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分管日常事情的副書記擔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事情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事情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黨組、黨委書記(包罗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一般由黨組、黨委分管有關事情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九条 巡视事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同級黨組織事情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視事情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部署,組織實施巡視全覆蓋;
(三)聽取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事情彙報;
(四)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事情情況;
(五)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組織開展巡視反饋、通報和移交事情,督促推動有關責任主體落實巡視整改和结果運用責任;
(六)指導下級黨組織巡視巡察事情;
(七)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八)推進巡視幹部隊伍建設,對巡視組進行治理和監督;
(九)研究處理巡視事情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条 中央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事情领导小组的日常服务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爲黨委事情部門,承擔黨委巡視事情領導小組日常事情,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內設機構合署辦公,應當配備相應專職人員,承擔黨組、黨委巡視事情領導小組日常事情。
第十一条 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事情領導小組的事情要求,對有關決定事項進行督辦;
(二)向巡視事情領導小組報告事情情況和重要事項;
(三)統籌、協調、指導、保障巡視組開展事情;
(四)負責巡視整改和结果運用的統籌協調、跟蹤督促、彙總報告;
(五)負責對下級巡視巡察機構進行指導;
(六)負責協調有關機關、部門協助、支持巡視事情,推動建设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具體機制;
(七)負責巡視事情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制度建設、信息化建設等事情;
(八)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巡視幹部的教育、培訓、考核、治理和監督;
(九)負責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黨建事情;
(十)辦理巡視事情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視組分別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的具體人選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巡視組應當凭据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組長全面負責本組事情,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事情。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據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事情領導小組的部署要求開展巡視;
(二)向巡視事情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三)向被巡視黨組織反饋巡視意見,向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有關單位移交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問題線索,參與推動巡視整改和结果運用;
(四)對巡視組幹部進行日常教育、治理和監督;
(五)辦理巡視事情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事情,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元应当支持巡视事情,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视、结果运用等事情。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協助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事情。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视,积极配合巡视事情。
黨員、幹部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章 巡视工具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工具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及其領導班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都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中央國家機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
(三)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單位黨委(黨組);
(四)黨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黨組織。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具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及其領導班子,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事情部門領導班子,省一級國家機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治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黨組織。
第十八条 巡视事情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增强政治监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事情責任制的情況;
(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情況,領導幹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廉潔自律的情況;
(三)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情況;
(四)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
(五)開展巡視事情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条 巡视事情应当增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卖力人的监视,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继续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质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凭据事情需要,接纳通例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转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视,须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 事情法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凭据事情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元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凭据划定的事情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事情。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問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接纳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事情彙報和有關機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衆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考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下沈調研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開展巡視事情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陈诉制度,对巡视事情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实时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请示陈诉。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事情,不幹預被巡視黨組織的正常事情,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划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规模、能够实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法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視期間,對反映集中的黨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按法式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及時處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陈诉;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陈诉。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專題報告等反映的問題,應當制作稿本。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反映的重要問題、提出的整改建議,應當按規定與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對巡視報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問題,可以與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七条 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应当实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应当实时听取巡视事情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事项。须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应当实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卖力人划分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據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要求,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管領導。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治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法式划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元。
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可以接纳制發巡視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制度、深化革新等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果真,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视。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应当增强对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情况汇报。
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結合職責分工,統籌抓好分管領域的巡視整改和结果運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肩负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生长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事情、融入深化革新、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队伍伍建设。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事情,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視整改方案,建设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時限;
(二)召開領導班子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
(三)全面抓好巡視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
(四)認真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以及群衆反映的信訪事項;
(五)對巡視反饋的問題舉一反三,健全制度、補齊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開展巡視事情的黨組織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集中整改結束後,被巡視黨組織應當建设常態化、長效化整改事情機制,對尚未解決的問題持續抓好整改落實,根據事情實際適時報告後續整改情況。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肩负巡视整改监视责任,全面监视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對被巡視黨組織制定的巡視整改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列席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
(二)建设巡視整改監督台賬,綜合運用聽取彙報、召開推進會議、專題會商、調研督導、現場檢查、開展整改評估、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
(三)對巡視發現的全面從嚴治黨等方面的突出問題督促推動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四)依規依紀依法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自收到移交問題線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牽頭審核被巡視黨組織的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六)指導派駐(派出)機構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監督;
(七)通過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事情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將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推動整改落實。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视责任,监视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參與對被巡視黨組織制定的巡視整改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列席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
(二)督促被巡視黨組織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方面問題的整改,加強日常監督,對突出問題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三)把巡視整改落實情況納入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重要內容,把巡視發現的問題以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爲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治理監督的重要參考;
(四)對巡視移交的領導班子建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幹部擔當作爲等方面問題依規處置,自收到移交問題之日起6個月內,向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審核被巡視黨組織的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中涉及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方面的內容;
(六)指導下級組織部門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監督;
(七)通過巡視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事情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结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事情建议,增强视察研究,提出革新措施,推动革新、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治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增强对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设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視機構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整改和结果運用的綜合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突出問題,推動有關機關、部門對有關黨組織和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应当增强对巡视干队伍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事情特点建设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队伍伍。
選優配強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配備與巡視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幹部,防止照顧性部署。加強巡視幹部規範治理,加大教育培訓、輪崗交流力度。
重視在巡視崗位發現、培養、鍛煉幹部,有計劃地部署優秀年輕幹部、新提拔幹部到巡視崗位鍛煉,並將參加巡視事情的經曆和表現,作爲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參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爲焦点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鬥爭,擔當作爲,依法辦事,公正正派,清正廉潔;
(三)模範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执法法規,嚴守黨和國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視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抽調人員參加巡視事情,應當凭据上述條件,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按法式征求黨風廉政意見。
對不適合從事巡視事情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增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划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阻挡形式主义、权要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事情纪律,做到忠诚洁净继续、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视、民主监视、群众监视等各方面监视,带头强化自我监视。建设健全内控机制,增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要害岗位人员的监视,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陈诉、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划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事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巡視機構、巡視幹部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爲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及其巡视事情领导小组领导巡视事情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划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元违反划定不协助、支持巡视事情,造成严重结果的,依据有关划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划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置惩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
(三)私自留存巡視事情資料,泄露與巡視事情有關的國家秘密、事情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未公開信息;
(四)事情中逾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
(五)利用巡視事情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違反巡視事情紀律的其他行爲。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划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置惩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
(二)拒絕或者不凭据要求向巡視組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事情,或者誣告、陷害他人;
(四)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力,落實巡視整改要求不到位,搪塞應付、虛假整改;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衆進行威脅、打擊、報複、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幹擾巡視事情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事情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设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治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笼罩。
其他黨組織需要開展巡察事情的,應當通過上級黨委(黨組)巡視事情領導小組報黨委(黨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工具是:党委事情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治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縣(市、區、旗)黨委巡察對象是:黨委事情部門領導班子,縣一級國家機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縣(市、區、旗)治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所轄的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以及黨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
第四十九条 巡察事情应当坚守政治监视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下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糜烂问题、下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结果运用等增强监视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事情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事情法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结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事情的划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划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宣布的其他有关巡视事情的划定,凡与本条例纷歧致的,凭据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