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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研誠信建設和學術不端治理的指導意見 

    教科信〔2024〕2號

    發布日期:2024-03-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科研誠信建設、強化學術不端問題治理,構建康健的學術生態,培育創新文化,涵養優良學風,加速構建中國自主知識體系,更好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嚴格落實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爲預防與處理的主體,必須充实認識科研誠信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等學校要扛起主體責任,以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抓好本校科研誠信建設事情,以刀刃向內、勇于自我革命的態度和決心處理學術不端問題,堅決杜絕科研誠信建設松懈、學術不端處理護短等行爲。高等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牢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把科研誠信建設與學校科研事情同部署、同推進。

    二、健全完善科研誠信建設事情體系。高等學校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門力量,負責本校科研誠信建設事情和學術不端行爲查處。要建设組織人事、人才培養、科研學術、學生治理、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協同聯動的事情機制,並明確職責分工,切實落實各有關部門學風建設職能。要充实發揮學術委員會在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爲方面的作用。

    三、全面加強師生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教育。高等學校應當將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教育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在本科生、研究生培養環節中強化相關教育內容,加強學生學習效果監測評估。在學生入學、獎勵評優、研究生推免等關鍵節點,開展專門學術規範教育,扣好學生從事科研事情的“第一粒扣子”。強化導師在學生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教育中的關鍵作用,加強對學生的日常教育和學術把關。高等學校要在教師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體系中強化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規範教育,建设教師科研誠信檔案,在教師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誠信的內容,在教師招聘引進、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獎勵評優、項目申報、參與各類科技活動等重要節點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

    四、規範學術不端行爲調查法式。高等學校要依據《科研失信行爲調查處理規則》《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爲辦法》《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爲調查處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結合本校實際,建设健全本校學術不端行爲查處辦法,規範案件受理和調查法式,明確各類學術不端行爲的認定與懲處標准,做好质料歸檔和報送,做到學術不端行爲調查處理規則明確,流程規範,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五、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爲。各高等學校要向廣大教師、科研人員及學生做好宣傳,切實提高誠信意識,自覺遵守學術規範。對于學術不端行爲的處理,要遵循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的原則,突出“嚴”的主基調,對“論文代寫買賣”“有組織打招呼”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爲從嚴從重處理。對于學術不端行爲責任人,在作出學術不端認定和處理的基礎上,高等學校還應當凭据責任人黨員、公職人員、事業單位事情人員、教師、學生等差异身份,對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事情人員處分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爲處理的指導意見》《學位論文作假行爲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等执法、法規、制度,對其作出處分處理或向有關方面提出處分處理的建議。

    六、嚴格執行“三落實、三公開”要求。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範制度和學術不端行爲查處機制“三落實、三公開”的要求,在本單位網站上開設學風建設專欄,宣布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公開學術不端行爲調查處理結果,其中處理結果必須長期保留。要認真整理並推出學術不端行爲查處的典型案例,並及時總結科研誠信建設事情經驗,定期對廣大教師、學生、科研人員開展警示和宣傳。

    七、建设高等學校科研誠信監督和治理機制。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和常态化的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增强学术不端行为视察处置惩罚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等事情。充实发挥社会监视作用,流通举报渠道,勉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加速建设学术结果发表诚信允许、 科研历程可追溯等学术结果治理制度,结合学科特点规范治理。要求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在学术结果发表前后一定期限内,将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原始数据生存方式及所在等进行存案。制度建设后,未经挂号存案的果真发表学术结果在学位授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定。

    八、落實約談問責和通報機制。對于多次發生學術不端行爲的院系,高等學校要向院系負責人進行問責。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學術不端行爲調查處理職責履行不力的高等學校進行約談和通報,把科研誠信建設成效納入高等學校領導班子考核,落實問責機制。對于爲獲得利益有組織實施請托、打招呼等學術不端行爲的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對于學術不端行爲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高等學校,由教育部進行約談並責令其纠正,列入教育部學風建設不良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