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PP电子学院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增强对女童人身权利掩护”课题组
■ 刘永廷 执笔
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在進行立法30多年來的一次大修。4月20日起,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宣布,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截止日期爲2022年5月19日。
中華PP电子學院法學院“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中加強對女童人身權利保護”課題組,從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出發,已就一審稿第六章的章名,禁止侵害婦女生命權、身體權、康健權,禁止性騷擾女童,禁止學生欺淩,保護女童性權利,設立性別友善廁所,完善执法救濟途徑,明確相關機構执法責任等多個方面形成了立法完善建議,並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中部门建議已爲二審稿所吸收。近日,課題組再次召開婦女兒童保護專家研討會,充实考慮婦女權益保障法與憲法、民法、刑法等相關执法的銜接配合,綜合專家的真知灼見,針對女童(本文指未滿18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人身權利保護的不足及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立法提出建議。
女童保護缺乏細致的立法規定
通過傳播男女兩性平等的性別觀念,可以爲男女兩性提供更寬廣的發展空間,也爲女性建设性別自信和完善人格提供一定的幫助。但是,我國相關执法中對男女平等原則落實條款不足,沒有對因性別原因導致女童人身權利遭受侵害的現實問題給予充实的执法回應。
例如,女童作爲未成年人的組成部门,其正当權益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中雖有較爲詳細規定,但是,未保法對未成年人實施平等的一體保護,基本上沒有基于性別差異做出特別規定。
現實生活中,许多女童沒有從家庭、學校等渠道接受過專門和正確的青春期教育指導。未保法雖已將“青春期教育”作爲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做了規定,但並沒有就青春期女童應當接受的具體教育內容做出規定。二審稿中,第26條、第32條雖然就生理衛生和婦女康健服務體系做出了規定,但規定內容要麽過于籠統,要麽關注的重點人群是成年婦女,女童的合理需要被掩蓋在成年婦女的權益保障之後,難以被看到。
性侵害兒童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由于受害者主要是女童,因此性侵害兒童違法犯罪實際上也是一個女童保護問題。目前我國犯罪數量整體呈下降趨勢,但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性侵害等案件數量卻不斷上升。以性侵害兒童犯罪中的猥亵兒童罪爲例,2013年,全國法院的審結數量爲1921件,到了2017年,上升到2962件,到2019年,又上升到4159件。2019年與2013年相比,在刑事立法不斷修改完善和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懲治的情形下,猥亵兒童罪審結數量翻了一番還多。這一現象讲明性侵害兒童違法犯罪問題的嚴峻性和複雜性,也說明單純依靠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治理處罰法進行事後打擊的治理方式已經無法適應問題解決的需要。
建議對女童基于性別的特殊需求提供特別保護
從立法內容上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主要是立足于對成年婦女各項正当權益的保護。女童是婦女權益保障法與未保法兩法交织部门覆蓋的人群,因此,女童基于性別而産生的特別保護需求應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中“被看見”,以確保兒童的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获得落實。
建議把女童單列出來,對其基于性別産生的特殊需求提供特別保護。例如,二審稿第24條是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的执法規定,建議把“女童”與“婦女”並列,強調對“女童”的特別保護;建議二審稿關注到未保法關于“青春期教育”的規定,在26條中細化青春期女童教育的具體內容,並將女童青春期衍生的校內設置經期衛生用品自取設備、宮頸癌疫苗普及等女童青春期合理的康健服務需求納入第32條的婦女康健服務體系中;建議在二審稿中設專章對女童各項權益綜合予以規定,制止二審稿因過多關注成年女性的權益,而忽略了對女童的特殊優先保護。
建議細化性侵害女童的預防機制
《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對“兒童與执法保護”提出了一系列事情目標,預防和依法嚴懲性侵害兒童違法犯罪行爲。由于性侵害兒童問題的實質是女童保護問題,因此,《綱要》中規定的強制報告、入職查詢、從業禁止等預防犯罪制度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中理應給予積極回應和細化。
建議對二審稿第26條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該條規定,“學校應當建设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事情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爲,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女學生的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爲,二審稿不是規定第一時間通知公安機關,而是先通知受害女學生的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這一規定可能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發現犯罪及時報告司法機關産生歧義,也容易在實踐中因爲先通知了家長,而家長出于各種考慮或者與侵犯人“私了”,使得部门犯罪行爲成了雙方“自願”,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执法制裁。
類似與國家防治性侵害兒童事情目標相關,需與其他执法協調之處,在二審稿的修訂中應當特別予以關注。
建議明確規定男女平等教育內容
現實中许多虐待、遺棄、傷害、性侵害女童違法犯罪行爲,歸根結底是一種建设在父權制基礎上的性別暴力,男尊女卑、歧視婦女兒童是這類暴力行爲産生的泉源。建議在二審稿中應考慮把男女平等教育內容規定進去,以彌補相關执法在男女平等原則落實上的不足,切實讓包罗女童在內的所有兒童自幼接受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教育,用教育改變傳統文化中男尊女卑、歧視婦女的陋習,在治標的同時治本,通過標本兼治,逐步從基础上解決侵害女童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問題。
例如,在二審稿第26條第3款中,在“學校應當建设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事情制度”後面,增加“學校應當開展男女平等教育,積極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第39條中,在“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准”之後,補充“學校在相關課程中,應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教材及課程內容中不得有歧視女性的內容”;在第66條中,“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设平等、和气、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定裏,補充“在家庭教育中,引導當事人注重對子女進行男女平等的教育”。
另外,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中,億萬女童的聲音也應當“被聽見”。建議立法機關在二審稿征集意見過程中,通過教育部門以及其他合適渠道,充实傾聽廣大女童的意見和心聲,使得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更能體現女童的利益和訴求,未來實施後發揮越发有效的權益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