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中華PP电子學院前身是1949年8月15日由宋慶齡、何香凝、蔡暢、鄧穎超级革命前輩創建的新中國婦女職業學校,後更名爲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婦女幹部學校。1984年7月7日學校升格爲全國婦聯治理幹部學院,1987年8月13日更名爲中國婦女治理幹部學院,1995年8月16日更名爲中華PP电子學院。2002年2月10日經教育部批准,學校轉制爲本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
2019年12月25日經中央編辦批准,全国妇联幹部培訓学院与中华PP电子学院一体化办学。
在長期辦學實踐中,學校積累了較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資源,建设了一支素質較高、業務能力較強的師資隊伍,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教學和治理服務體系,在探索女性成長成才規律、踐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服務婦女全面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贏得了良好社會聲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辦學行爲,完善治理結構,保障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执法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爲中華PP电子學院,英文名稱爲CHINA WOMEN’S UNIVERSITY(簡稱CWU)。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爲北京市朝陽區育慧東路1號。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可設立分校區、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婦聯)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治理。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爲人民服務、爲中國共産黨治國理政服務、爲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爲革新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爲黨育人、爲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偏向,扎根中国大地办PP电子大学,以人才培养、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相助为基本职能,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服务经济社会生长,服务妇女全面生长,服务國家总体外交。
第七條 学校以提高质量为主题,以内涵生长为主线,以革新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中国特色一流PP电子大学和國家级幹部培訓学院,成为培养服务妇女生长、家庭建设、妇联事情人才的摇篮,成为培训妇联干部和妇女干部的重要阵地,成为研究新时代妇女事情和家庭建设的高端智库,成为流传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和促进中外妇女相助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八條 學校全面落實立德樹人基础任務,著力培養具有家國情懷、男女平等意識、創新精神、國際視野、“四自”特質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應用型人才。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鑄魂育人,著力加強社會主義焦点價值觀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堅定的理想信念,永遠聽黨話、跟黨走,矢志奉獻國家和人民。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执法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执法法規和政策,指導學校的辦學偏向,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爲,任命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依法對學校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幹預,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爲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維護學校正当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支持學校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审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准;對學生進行學籍治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對切合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三)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指導下,自主評聘教師及其他職工,自主決定教職員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自主开展科學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运动。
(五)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相助。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自主治理和使用國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産、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産以及其他由學校正当取得的資産。
(八)执法、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政策。
(二)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相助等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學质量到达國家划定的尺度。
(三)遵守执法法規,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正当權益。
(四)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學生、教職員工、校友、校外人士的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六)維護校園穩定和校園秩序。
(七)执法、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效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爲中心,堅持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建设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學科主要涵蓋人文社會科學,重點建設服務婦女發展、服務家庭建設、服務婦聯事情等特色交织學科和專業群。
第十六條 学校坚持以科研促进教学,勉励教職工和學生开展科學研究。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實踐育人、協同育人,鼓勵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等社會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文化育人,自覺履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性別文化。
第十九條 学校坚持办妥普通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生长留學生教育。重视开展妇女幹部培訓等多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規模保持在5000-6000人。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變化,適度調整辦學規模。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设健全以社會需求和婦女發展、家庭建設需求爲導向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 學校努力體現女性教育特色,以招收女生爲主(研究生教育除外),健全招生事情機制,制定招生原則、標准與法式,保證招生規範、公正、透明。
第二十三條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學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发表学业证书或相应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多形式的中外相助教育,不斷拓展國際教育交流與相助。
第四章 學校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學校治理體制機制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学校实行中共中华PP电子学院(全国妇联幹部培訓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學校黨委)领导下的校長卖力制,坚持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努力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自身實際,設置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附)屬單位。
職能部門、各單位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执法規定、學校賦予的職能,自主獨立運營與治理。
學校建设爲師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的制度和機制,提升服務意識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 學校加強學術組織建設,健全學術治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保障學術組織依照章程行使職權,充实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推進教授治學,保障學術組織的學術權力。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努力發揮教職工和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群衆組織作用,健全師生員工參與民主治理和監督的事情機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發展規劃事情機構,建设健全規劃制定、實施和評估機制,使規劃成爲學校建設立項、預算編制、人員配置、學科專業設置、招生計劃、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建设信息溝通機制和社會參與機制,使學生、教師、家長、社會公衆對學校的意見和建議能夠及時获得反饋。依法推進信息公開和辦事公開。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宁静治理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建设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機制。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全面领导学校事情,履行《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事情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努力推動學校黨的建設與學校事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肩负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偏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切实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偏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职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習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执法等各方面知识。
(三)討論決定事關學校革新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治理制度。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凭据幹部治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法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事情。
(五)凭据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事情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建设黨委教師事情委員會,領導教師思想政治事情和師德師風建設事情,落實意識形態事情責任制,加強德育事情,維護學校宁静穩定,促進和諧美麗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及學生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事情。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事情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事情,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配合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发生,任期五年。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學校黨委全体聚会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发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履行其职责。常委会聚会会议由學校黨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实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
黨委全委會、常委會的決策法式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學校黨委凭据党的有关划定设立党的事情机构和下层组织。学校增强下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部)等党政联席聚会会议制度,团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实行团体领导与小我私家分工卖力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团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凭据分工履行职责。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事情,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事情,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事情關系,支持校長開展事情。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産黨中華PP电子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代会选举发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學校黨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规则,履行党内監督责任,协助党委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糜烂事情,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康健生长。
第三節 校長
第三十六條 校長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目标,组织实施學校黨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划定的各项职权,全面卖力教学、科研、行政治理事情。
第三十七條 校長的主要职权规模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治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革新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事情計劃。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凭据國家执法和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有关划定,推荐副校長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卖力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事情人員。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增强财政治理和审计監督,治理和掩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运动、科學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國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生长,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治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事情。
(七)做好學校宁静穩定和後勤保障事情。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相助,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相助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事情,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事情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事情。
(十)履行执法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学校行政实行校長全面卖力、副校長分工卖力、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情机制。
校長办公聚会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置惩罚教学、科研、行政治理等事情。
校長办公聚会会议由校長或由校長委托的副校長召集并主持,聚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加入聚会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長或聚会会议主持人凭据议题决定。
校長办公聚会会议接纳“团体讨论、校長决定”的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议定有关事项。
校長办公聚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節 學術治理組織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的學術委員會章程,獨立行使相應的職權。
學術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幾方面職責: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學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學研究结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爲。
(五)凭据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差异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青年教師要占一定比例。
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爲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有關專家擔任特邀委員。
第四十一條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委员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爲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在主任領導下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科學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临时性评议组织。可以凭据需要,委托教学科研机构的教授委员会肩负相应职责。
第四十二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以及委員的産生法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学校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教授代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关部门主要卖力人等组成,凭据國家划定、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履行审定、评议或推荐教师系列及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应职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長兼任。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組成人員的産生法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他本章程未盡事宜。
第四十四條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教學科研單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卖力人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長兼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學位授予規定開展事情,獨立負責學位評定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事情。
凭据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及所涉單位的學科相近性,可以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置人才培養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是研究、指導、審議和決策學校各類人才培養事情的組織機構。人才培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咨詢建議。
(二)依據执法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審定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治理制度設計和相關重要表彰、處分方案。
(三)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事情。
(四)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事情計劃與年度質量報告,審閱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五)審議學校教學經費預算和教學革新措施等重要事項。
(六)審議教學類獎勵評定標准和辦法、教學革新項目治理辦法。
(七)評審各類重大教學項目。
(八)其他需要人才培養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人才培養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教學科研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與教學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代表組成。人才培養委員會主任由黨委書記兼任。
第四十六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學校人才培養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其組成、職責以及成員的産生法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他本章程未盡事宜。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工會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職工依法加入学校民主治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在學校黨委领导下开展事情,依据《学校教職工代表大会划定》行使相应的职权。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聚会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學校教代會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
學校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負責教代會日常事情。
第四十八條 学校工会是教職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也是学校教代会的事情机构,在學校黨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事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四十九條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系部(中心)、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學科研單位,并可凭据有关划定变换、合并、重组或取消学校的教學科研單位。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治理权力,指导和監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协作、配合卖力的治理体制和机制。学院及其他教學科研單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監督。
第五十條 学院党总支(或分党委)在學校黨委领导下开展事情,卖力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學生和群团事情,保证党和國家目标政策和学校决定在本总支(或分党委)获得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卖力人履行其职责。学院党总支(或分党委)书记主持本党总支(或分党委)的事情。
第五十一條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卖力人,全面卖力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學研究、學生治理和其他行政治理事情,定期向本学院教職工大会或教職工代表大会陈诉事情。
第五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事情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罗幹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事情,由學院黨總支(或分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偏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學院黨總支(或分黨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五十三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負責本單位重大學術事項的咨詢、評定和審議。教授委員會受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委托,承擔相應職責。教授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院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學院教授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第五十四條 学院建设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加入学院民主治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代会卖力听取、讨论学院行政卖力人的事情陈诉及其他专项陈诉,对学院生长计划、事情计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政事情、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赏罚措施。
第五十五條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治理和監督机制参照学院执行。学校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六條 学校教職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事情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治理服务等人员。
第五十七條 依据國家相关执法法規和政策,建设完善教職工聘任和治理制度,建设有效激励机制,保障教職工享有各项正当权益和待遇。
学校凭据依法制定的治理制度对教職工定期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聘任、晋升、赏罚的依据。
学校建设教職工生长支持机制,勉励和支持教職工结合学校要求不停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十八條 学校充实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力,依法建设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和監督机制。学校遵循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进行资源配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种种评优、选拔等运动,并接受教师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学校依法落实与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权、加入权、表达权和監督权,依法维护教職工的正当权益。设立教職工申诉调整委员会,作为维护教職工正当权益的渠道和途径。
第六十條 学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據事情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事情機會。
(三)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
(四)公正獲得獎勵、晉升、聘任。
(五)知悉學校革新、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學研究、治理事情和生长战略提出建议和对策,加入民主治理。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执法法規及學校章程或聘用条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学校教職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做到教書育人、治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每個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遵守學術和職業道德規範,自覺提高業務水平。
(五)执法法規規定及条约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聘請的各類兼職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等期間,依據执法、政策、學校規定和条约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學生
第六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正式学籍接受學曆教育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学校教育教學运动的主体。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培養計劃部署的各項活動。
(二)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三)按規定條件和法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跨院系選修課程。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切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曆、學位證書。
(五)公正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六)公正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資助。
(七)依照执法和学校划定在校内组织和加入學生社团及种种校園文化运动。
(八)依法加入学校治理,知悉涉及小我私家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运动、教学治理、校園文化、财政后勤服务、校园宁静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置惩罚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权、工业权等正当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执法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五條 學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認真學習並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學業。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籍治理划定和學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曆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並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执法法規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條 学校建设弹性学习制度,缔造开放的科研、创新创业实践条件,勉励、掩护學生自主、自由地学习,形成有利于缔造性人才生长的制度情况。
第六十七條 学校对取得突出结果的學生团体或小我私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學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置惩罚、处分。
第六十八條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學生予以资助,确保學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六十九條 学校为學生提供心理康健教育咨询、创业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條 學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學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宽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學生会在學校黨委领导、校团委和北京市学联指导下凭据其章程开展运动。校學生会须凭据《中华全国學生联合会章程》划定并报學校黨委批准。每一年召开一次學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一條 积极拓展學生加入学校民主治理的渠道,不停完善學生代表大会制度。學生会可通过代表提案机制、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學生组织卖力人列席学校办公聚会会议等方式,加入学校學生赏罚、后勤治理等學生事务的民主治理。
第七十二條 学校建设學生申诉调整委员会,维护學生的正当权益。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三條 学校设立中华PP电子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生长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監督机构,是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監督、社会加入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制定学校理事会章程,明确其在促进學校與社會联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校外監督机制以及学校重大革新生长决策等方面的作用,保证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学校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相助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加入学校相关事务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事情便利。
第七十四條 學校理事會由以下幾方面的代表組成:
(一)全國婦聯、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
(二)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术组织卖力人、教师、學生的代表。
(三)支持學校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
(四)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學校理事會原則上不少于21人,每屆任期一般爲五年,理事可以連任。
學校理事會的組織、職責及運行的具體規則,會議制度,議事規則,理事的權利義務、産生辦法等,通過理事會章程予以規定。學校理事會章程經理事會全體會議批准後生效,並由學校向社會宣布。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由學校主要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各地校友會代表組成,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设教育基金會等經費籌措機構,面向國內外各界籌措資金,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执法、法規和基金會章程開展相關活動。
學校設立基金治理委員會,負責治理和使用學校接受捐資設立的基金,指導基金會開展募集社會捐贈資金事情。
第九章 經費、資産和後勤
第七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罗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建设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宁静、高效運行。
第七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産包罗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産、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産、接受捐贈並確認爲國有的資産和其他國有資産,其表現形式爲流動資産、牢固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和對外投資。
学校依法对取得或者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治理。建设健全资产治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照國家国有资产治理划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學校加強對無形資産的治理,保護並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産權。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设健全後勤治理和服務體系,重視信息資源的建設和治理,爲師生的學習、事情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章 学校標识及其它
第八十條 校訓爲“崇德、至愛、博學、尚美”。
第八十一條 校標整体为圆形,象征团结与不停生长。
校標内围主体造型由三颗心组成,象征崇德之心、至爱之心、博学之心。三颗心形交织组成的“女”字,凸顯學校特色和定位,三顆心融会標志著師生同心同德。三顆心的外圍如美麗綻放的花朵,彰顯尚美之心。
校標外围为中英文校名组合。中文居上,讲明主体性;英文居下,讲明国际性。
校標颜色接纳红白尺度色。红色象征理想与活力、热血与忠诚,白色象征圣洁与雅致、灼烁与宁静,红白相间寓意學生追求理想、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决心。
第八十二條 校徽为印有中华PP电子学院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分教工和學生使用两种。教工的校徽为红底黄字,本科、高职學生的校徽白底红字,研究生黄底红字。
第八十三條 校旗印有“中华PP电子学院”校名和校標。
第八十四條 校歌是1994年集體作詞、雷蕾作曲的中華PP电子學院校歌。
第八十五條 校慶日爲每年的8月15日。
第十一章 章程批准、實施與修訂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经学校教職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校長办公聚会会议审议和學校黨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全国妇联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的章程,向全校和社会宣布。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是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实行自主治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种种组织机构、教職工和學生,必须以本章程为基础准则,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
學校依照本章程制訂或修訂相應規章制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均應切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据的执法法規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學校舉辦體制與治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它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法式应与章程制定法式一致,并经全国妇联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全文宣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会卖力解释。
第九十條 本章程經批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