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陸續發生了多起分手暴力導致的命案,死者基本上都是戀愛或者婚姻中的女性或者其親屬,侵犯人絕大多數是男友、丈夫或者前夫。所謂“分手暴力”,是指戀愛、同居或者離婚期間,一方(多數情況下爲女方)提出分手,另一方(絕大多數情況下爲男方)差异意,一方以暴力方式迫使對方順從自己意志的現象稱爲“分手暴力”。分手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部门,起因不是一般的家庭矛盾和沖突,而是結束雙方之間的戀愛或者婚姻關系、徹底分手這種兩性關系中的大事,是控制與反控制、暴力與反暴力最後的“決戰”和“攤牌”。對施暴者而言,失去對這段關系的控制,他的婚姻、家庭、子女、財産都將從掌控狀態變成失控狀態,施暴人可能因這段關系的結束變得一無所有,成爲孤苦伶仃。正因如此,施暴者宣示權力、得不到便毀棄、同歸于盡的絕望感尤其強烈,對受害人發動攻擊的手段尤爲殘忍,造成的後果也特別嚴重。家庭暴力研究者的共識是:分手時期是家暴最嚴重和雙方的人身宁静高度危險的時期,许多家暴引起的命案都發生在這一階段,因此,司法機關、婦女權益保護組織和反家暴組織對分手暴力應當高度重視,幹預手段也要果斷、及時和體現強制性。
作爲長期研究家庭暴力的人,筆者對媒體及司法機關處理的分手暴力案例進行研究,發現许多分手暴力案件都有這樣一些配合點:
第一,制造分手暴力的男性多數帶有賭博、吸毒、酗酒、亂搞男女關系、家暴、好逸惡勞等一身惡習。同時,這類人情緒治理能力差,生活自理能力差,寄生在家庭中,對家庭的物質供養和日常照顧依賴水平很是高,因此,他們有強烈的控制家庭成員和維系家庭完整的心理需求;
第二,多數案件案發前已經有長期家庭暴力行爲存在,且在分手期間暴力行爲升級。“湖南PP电子期待離婚判決時被丈夫殺害”一案中,女方的丈夫就在微博中揚言:“這個人我必須殺了”,在其他案件中,男方四處揚言要殺人、要燒屋子、要同歸于盡的也不在少數,顯示出男方在分手期間,對將要失去這段兩性關系的惱怒、不甘和一種“抓狂”的狀態,甚至還有部门男性以殘忍虐待子女、錄視頻發朋友圈等瘋狂方式,試圖欺压女方放棄離婚念頭,重新回歸家庭;
第三,高案發地區對家暴的社會寬容度較高,幹預和救助機制尚需完善。面對暴力行爲,受害人及其親友要麽試圖自行解決,少有人報警,要麽報警後,施暴人也難以获得應有的懲治,警方的處理手段往往以解決家庭矛盾的常用手段爲主,例如調解、批評教育、警告爲主,少有接纳行政拘留或者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等嚴厲措施應對。部门地區民衆對家暴的危害性認識還不充实,甚至在受害人呼救時,周圍人也認爲是兩口子打架,無人施以援手。雖然反家暴法已經實施了五年,但是一些地區的反家暴專業人員和專門庇護機構仍不能滿足需要,受害人單獨面對暴力侵害,社會支持系統尚需完善。
鑒于分手暴力後果的嚴重性,各地司法機關、婦女保護組織和社會事情服務機構應對此給予足夠的重視,對前來求助的處于分手暴力中的女性給予最大的關愛、保護與支持,保護她們的生命宁静免受暴力傷害。以下幾點建議供公安司法機關、婦聯組織和反家庭暴力機構事情人員參考:
首先,加強對分手暴力案件的危險性評估。家庭暴力案件危險性評估量表(又稱“親密伴侶暴力危險性評估量表”)能夠比較准確地幫助事情人員判定來訪者面臨的家暴危險水平。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反家暴組織,對于報警或者來訪求助人員首先應用專業量表進行測試,篩查出如果是高危案件,要優先給予處置。
其次,對高危案件要立即啓動幹預法式,以保護受害人生命宁静爲首要目標。無論哪個組織或者單位,對高危案件都要立即啓動多機構相助的幹預模式,對受害人說明其所處的危險狀態,幫助受害人取消顧及家庭名譽、個人面子或者懼怕報複等顧忌,鼓勵和陪伴受害人報警,由警方介入處理。對于經過勸說後仍不願意報警的受害人,要詢問她們對臨時庇護的需求,有庇護需求的,必須聯系民政部門給予臨時庇護。對于堅持回家的受害人,受訪單位要及時聯系其家人和所在社區基層組織,保護好受害人宁静,對該高危家庭給予密切關注。
再次,公安機關對揚言殺人的施暴人要依法嚴厲處置。公安機關處于反家暴第一線,在停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承擔著重要的職責。公安機關不能一概以批評教育或者警告的方式處置家暴案件,也不能認爲男方揚言殺人是嚇唬人,沒有實施行爲就無法處置。警方對分手暴力可能産生的極端後果要有充实認識和防範,要對分手暴力接纳有效的處置措施。對于那些反複施暴、長期滋擾、糾纏尾隨、不斷變換和升級暴力手段,或者以殺害全家、殺死孩子、自殺相威脅,以爆炸、火燒、毒死等犯罪手段恐嚇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公安機關在接警後應當凭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條、16條、17條、23條、32條規定的法式和要求依法處置,該出具告誡書的要依法出具告誡書,該代爲申請人身宁静保護令的要依法申請。構成違反治安治理行爲的,要依照治安治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分手暴力吞噬的一個個鮮活的生命,社會不能止于惋惜和憤慨,而是要積極行動起來,提升性別平等意識,依靠执法的不斷完善,依靠反家暴事情的持續推進,依靠多機構相助,消除産生暴力的社會土壤,拯救那些處于分手暴力危險邊緣的女性。對施暴人,司法機關要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治安治理處罰法、刑法等执法規定依法嚴懲。
(作者系中華PP电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