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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女院聲音丨婦聯組織實施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定位與職責解讀

發布時間:2021-12-08

做好家庭事情,發揮婦女獨特作用,是以習近平同志爲焦点的黨中央交給婦聯組織的重要任務。家庭教育促進法賦予了婦聯組織與教育行政部門配相助爲执法實施主要責任主體的职位,從差异角度規定了婦聯組織做好家庭教育促進事情的法定責任。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並凭据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事情的日常事務。”

這一規定明確了婦聯組織兩方面重要職責:

一方面,婦聯組織與教育行政部門要承擔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

建設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是人民群衆和廣各人庭的熱切期盼,也是家庭教育促進法賦予婦聯組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重要任務。婦聯組織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建设分工協作機制,以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

笼罩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要以阵地平台建设,组织队伍建设、协调机制建设、指导服务内容建设、羁系机制建设等为重点,全面构建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组织体系(包罗组织机构、事情职责、运行机制、协同机制等),笼罩全面、内容富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应体系(包罗服务站点、建档立卡、服务措施、志愿服务、产物发放、信息送达、培训座谈、咨询领导、强制教育等),理念先进、要领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体系(包罗有关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术、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家国情怀、家庭伦理、生命宁静、健全人格、性别平等、婚恋看法、劳动素养、生活技术、社会融合、 危机应对、法治知识、资源治理、家庭相同等),导向正确、注重效果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羁系体系(包罗准入制度、评价规范、赏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投入、精准有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保障体系(包罗制度保障、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园地保障、智力保障、时间保障等)。

另一方面,婦聯組織與教育行政部門要凭据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事情日常事務的責任。

婦聯組織承擔家庭教育事情日常事務的範圍,主要由三方面內容構成:

一是家庭教育促進法專門確定由婦聯組織承擔的職責任務。這類職責任務比較明確,主要規定在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二是婦聯組織根據章程和有關执法政策確定由其承擔的與家庭教育事情相關職責任務。這類職責任務比較籠統原則,婦聯組織要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婦聯組織與法院、檢察院等組織建设的事情機制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事情;

三是根據與教育行政部門建设的分工協作機制中確定職責任務。這類職責任務集中于履行實施家庭教育促進法的主體責任,包罗但不限于:推動、組織下發學習宣傳貫徹本法的通知或指導意見;推動地方制定本法的實施辦法、相關條例和地方政策;推動、組織編寫相關讀物,開發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産品;推動和利用各類宣傳平台開展家庭教育促進法和家教知識的宣傳教育;推動、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服務人員培訓;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指導治理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範。制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事情規範和評估規範;指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做好指導轄區內的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服務站點事情等等。

上述三類職責任務並非泾渭明白,只是一個大體的歸類,婦聯組織完成上述任務時需要結合当地情況和自身條件加以統籌和突出重點。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接纳有針對性的措施,爲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這一規定明確了婦聯組織爲特定人群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的責任。服務的主要對象是指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服務的措施內容要有針對性,例如,對留守未成年人的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要重點幫助其掌握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教育和了解孩子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的途徑和手段,幫助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怙恃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異地婦聯組織加強聯系溝通,增加有特殊需求的留守兒童與其怙恃在差异地域獲取指導服務的渠道。發現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行爲異常後,及時通知家長,配合接纳幹預措施等;對于困境未成年人,要根據孤兒、自身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宁静困境未成年人和臨時困境未成年人的差异情況,接纳相應的指導服務措施,並與社會救助有機結合,給困境未成年人以親情關愛、生活照顧扶助。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婦女聯合會發揮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這一規定明確了婦聯組織引領廣大婦女發揮獨特作用的責任。婦聯組織作爲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衆的紐帶與橋梁,在新時代擔負著團結引導各族各界婦女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以推動社會主義焦点價值觀在家庭落地生根,培養擔當民族複興大任時代新人爲基础任務,以實施家庭教育促進法爲抓手,以高質量的家庭事情,引領廣大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等方面發揮獨特作用,帶動家庭成員踐行新時代家庭觀,讓新時代家庭觀成爲億萬家庭日用而不覺的道德規範和行爲准則。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须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這一規定明確了婦聯組織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督促的責任。婦聯組織一方面可以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另一方面在發現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受托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時,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须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婦聯組織在依法履行上述職責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 一是要牢牢抓住兩個“基础”,即始終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作爲實施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基础遵循,始終牢記立德樹人這一基础任務。

  • 二是要抓好相關事情的統籌,緊密結合《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有關家庭教育主要目標的實現和战略措施的落實,以及“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中家庭教育支持行動的實施,把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要求落到實處。

  • 三是要找好自身事情定位,對于执法明確規定由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承擔的事情,婦聯組織要做的主要是協助和推動;對于多個主體都有責任或需要多個主體配合完成的事情,婦聯組織要做的主要是協調和組織;對于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事情,婦聯組織要做的主要是指導和監督;對于执法明確規定由婦聯承擔的或者對于促進家庭教育有示範引領意義的事情,婦聯組織則需要具體的組織和實施。

  • 四是要把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事情納入與有關部門建设的相關事情機制之中,形成多部門同向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