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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首例離婚家務補償案專家建議家務補償制度計算標准需明

發布時間:2021-02-05

□ 中国妇女报·中國婦女網记者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法院判決男方給付女方家務補償款5萬元。

陳某與王某于2010年相識、相戀,2015年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陳小某。雙方婚後初期情感尚可,2018年開始産生矛盾,2018年7月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後,陳小某隨王某居住生活。

陳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于2020年又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陳某離婚請求。2020年10月,陳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某撫養,並要求支解配合財産及配合債務。

王某認爲,首先,雙方伉俪情感尚未破裂,不切合離婚法定條件,因此差异意離婚;其次,婚後王某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同時,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資爲陳某母親名下衡宇進行裝修,且陳某與圈外人居住在一起對王某造成精神損失,故要求支解財産,並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婚姻以伉俪情感爲基礎。離婚系雙方自由、自願的選擇。本案中,陳某多次起訴離婚,且雙方現分居已滿二年,雖王某差异意離婚,但足以證明雙方情感確已破裂,故對于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雙方陳述的意見,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確定孩子由王某撫養,陳某給付撫養費並享有探望權;根據雙方配合財産情況予以支解;就陳某主張的配合債務,因王某不予認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伉俪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事情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對于王某要求的補償款,因王某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護王某正当權益,故現王某要求陳某給予補償,理由正當;對于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對于王某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與王某離婚;孩子陳小某由王某撫養,陳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配合財産由雙方平均支解;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

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馮淼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對于王某提及的“陳某與圈外人居住在一起”對其造成精神損失的情況,因爲沒有相關證據,法院並未支持。

中華PP电子學院副教授但淑華告訴記者,家務補償制度是2001年修正婚姻法時增設的一項制度,目的是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較多家務勞動一方予以經濟上的補償。考慮在家務勞動中支付較多義務一方往往收入水平較低,其家務勞動的價值可以通過離婚時平均支解伉俪配合財産得以體現,所以要求家務補償制度的適用以伉俪實行約定分別財産制爲前提條件。

“但由于現實中極少有伉俪實行約定分別財産制,所以家務補償這一制度的適用很是有限。”但淑華說,與此同時,實踐中不乏在家務勞動中支付較多義務一方收入也較多,或是已經支付的家務勞動尚未轉化爲有形財産,離婚時無財産可分等情形,原有規定在這些情形下顯得有失公正。

但淑華介紹,民法典取消了家務補償的適用前提,無論是實行法定財産制還是約定財産制,無論是配合財産制還是分別財産制,只要切合“伉俪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事情等負擔較多義務”這一條件,離婚時均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更好地肯定和體現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但淑華進一步解釋,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职位調查、2018年全國時間利用調查等许多全國性調查都讲明,女性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總體多于男性,所以盡管家務補償制度並沒有特別指向男性或女性任何一方,但從現實針對性上說,主要是保護婚姻中的女性權益,是切合男女實質平等要求的。

馮淼告訴記者,家務勞動補償標准需要參考哪些因素,抽象的家務勞動如何轉化爲可以量化的補償數額,不太好掌握,需要有一些具體標准。此外,證據收集也是難點,如何證明一方在家務勞動中支付比較多,也需要一個相對明確的標准。該案中男方認可女方照顧孩子、一般家務支付比較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家事補償需要在離婚起訴時一並提起,離婚後不再受理。

但淑華也提到,家務補償制度的適用目前仍然存在計算標准不明確的問題。在她看來,婚姻是一個倫理實體,對家務勞動支付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不宜用完全市場化的價格去权衡,而且有一些家務勞動可能也不存在對應的市場化價格。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司法解釋中給出一些相對明確、可操作的標准或考量因素,如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承擔家務勞動的機會成本等,用以確定家務補償的具體數額,以免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空間過大,出現司法不統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