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条件,且切合、认可并允许履行项目需求文件各项划定的海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罗在港澳台地域注册建设的法人和其它组织),本项目不接受报价人以联合体方式加入报价, 报价人成交后不得将项目分包或转让给其他主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