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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严明党的事情纪律 促进履职尽责继续作为

發布者:黨委宣傳部 發布時間:2024-06-21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严明党的事情纪律 促进履职尽责继续作为

關于《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情紀律修訂的重點內容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事情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事情中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是黨的各項事情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其本質要求是履職盡責,擔當作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引導廣大黨員幹部真抓實幹、開拓進取,“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積極擔當作爲的精氣神爲黨和人民履好職、盡好責”。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章“對違反事情紀律行爲的處分”,緊緊圍繞促進黨員、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爲,完善事情紀律要求,爲進一步全面深化革新、順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一是引導黨員、幹部敢于鬥爭、勇于負責。新時代新征程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结构、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结构,需要黨員、幹部發揚鬥爭精神,錘煉擔當作風。《條例》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加強幹部鬥爭精神和鬥爭本領養成”的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一條新增事情中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爲的處分規定。實踐中,有的黨員、幹部滿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狀,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上交、面對危機向後躲,這些都與我們黨敢于鬥爭的鮮明品格背道而馳。《條例》增寫上述規定,就在于督促廣大黨員、幹部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敢于鬥爭、勇于擔當,用知重負重、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诠釋爲黨盡責、爲民造福。同時,《條例》在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新增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這一規定的相關情形是對“新官不理舊賬”的法規化表述,針對的是有的黨員領導幹部以崗位調整爲借口,對一些曆史欠賬、遺留問題視而不見、久拖不決甚至“擊鼓傳花”的現象,其本質是回避矛盾、不負責任。這些問題外貌看起來是“舊賬”,實際上接手它、解決它自己就是新任黨員領導幹部的職責。新上任的黨員領導幹部不僅要接過權力,更要接下責任,一任接著一任幹,在直面問題、解決“舊賬”中建设“新功”。

二是堅決糾治形式主義、权要主義。形式主義、权要主義同我們黨的性質宗旨和優良作風格格不入,是我們黨的大敵、人民的大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切事情都要往實裏做、做出實效,欠好高骛遠、不脫離實際,力戒形式主義、权要主義。黨的二十大強調,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权要主義。《條例》與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解決形式主義問題爲基層減負的有關文件作了銜接,針對黨員群衆反映強烈的搞形式主義、权要主義的典型表現,在第一百三十二條新增規定了三種具體情形,包罗: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事情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事情負擔。《條例》設定這些情形,直指部门黨員、幹部作風漂浮、責任心缺失、官本位思想作祟等突出問題。黨員、幹部要充实認識形式主義、权要主義的危害,自覺摒棄和抵制形式主義、权要主義,在各項事情中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衆,在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上下功夫,以求真務實的事情作風取信于民,推進事業發展。

三是促進黨員、幹部履職盡責、規範用權。黨的各項事情對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國家治理,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和國家政權建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條例》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相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著眼服務保障黨和國家大局,與《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事情條例》、《信訪事情條例》以及黨中央有關懲治統計造假等制度文件相銜接,有針對性地作出相應規定,以促進黨員、幹部依規依法履職用權。好比,第一百三十四條新增違反機構編制治理規定行爲的處分規定,重在糾治擅自超出“三定”規定範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审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違規幹預地方機構設置等問題,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第一百三十五條針對信訪事項受理、辦理、處置、解決等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違紀問題,新增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情職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行爲的處分規定,促進解決好群衆合理正当的利益訴求,同時強化源頭治理,有效制止或減少信訪事項發生。第一百三十九條新增進行統計造假、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爲的處分規定,涵蓋各類行爲主體在統計事情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推動防範和懲治“數字上的腐敗”,提高統計監督有效性。

四是推動精准問責。黨的二十大指出,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用好問責利器。嚴肅有效問責有利于促進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幹淨擔當;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則會削弱問責事情的警醒作用,影響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要求,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事情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爲應嚴肅追究責任。《條例》與問責條例相銜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條明確了對上述行爲的處分規定,以推動提高問責事情規範化、精准化水平。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更好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格執行問責條例,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的基本原則,准確掌握問責對象、責任類型、問責情形和法式要求,分清責任、定准責任,防止出現問責不力或者泛化濫用等問題,力求取得問責一個、警醒一片、促進一方事情的良好效果。

五是加大對違規幹預和加入行爲的規制力度。《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准則》、《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等制度文件,都對受請托人向黨組織報告違規幹預和加入行爲作出了規定。《條例》與上述制度文件相銜接,在對違規幹預和加入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以及公共治理活動列出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在第一百四十三條新增凭据有關規定對幹預和加入行爲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凭据規定報告或者登記行爲的處分規定,從而推動全鏈條、體系化糾治違規幹預和加入行爲,形成促進依規依法行使職權的整體协力。違規幹預和加入行爲屬于逾越職權、濫用職權。請托人存在此類行爲的,受請托人應當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做到該抵制的要抵制、該報告的要報告、該登記的要登記。

偉大夢想不是等得來、喊得來的,而是拼出來、幹出來的。廣大黨員、幹部要心懷“國之大者”,圍繞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積極履職盡責,勇于擔當作爲,立足崗位作出貢獻,努力創造經得起曆史和人民檢驗的事情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