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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敢以身試法者必受执法制裁!

發布時間:2021-08-02

7月31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朝陽”通報,針對網絡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等有關情況,經警方調查,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籍)因涉嫌強奸罪,目前已被朝陽公循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辦事情正在進一步開展。

專家認爲,凭据我國执法規定,吳某凡雖爲外籍身份,但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我國司法機關擁有管轄權。被害人的人數、年齡,如果被害人爲未成年人,吳某通常否明知等,將是下一步偵查的重點。期望此案辦理能讓更多年輕人警醒,理性追星,保護自己的正当權益。

中華PP电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張榮麗介紹,我國刑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犯罪的“屬地管轄”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执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也規定:“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宽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因此,根據我國刑事执法規定,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會依照中國执法懲處,不會因其外籍身份而逃脫执法制裁。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全國刑委會副主任王殿學告訴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盡管犯罪嫌疑人擁有外國國籍,在娛樂圈有較大的名氣,司法機關堅決依法辦理,彰顯了保護人民正当權益的堅定立場。

張榮麗說,刑法第35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院在判處刑期的同時附加“驅逐出境”,是在罪犯的刑期執行完畢後再強制驅逐出境。根據收支境治理法第81條的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禁绝入境。

張榮麗告訴記者,刑事拘留屬于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留不是爲了對其行爲進行懲罰,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自殺、繼續犯罪或者毀滅證據,簡而言之,爲了訴訟的順利進行。

王殿學介紹,凭据执法規定,刑事拘留後最長30天內,公安機關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一般情況下,如果不增加罪名,兩個月內將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划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果真场合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

“由于強奸罪屬于公安機關直接管轄的犯罪,因此,朝陽公循分局將在立案後開展後續偵查活動,進一步收集吳某凡涉嫌強奸罪的證據。”張榮麗說。

在王殿學看來,被害人的人數、年齡,如果被害人爲未成年人,吳某通常否明知等,將是下一步偵查的重點。如果被害人在三人以上,將至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有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情節越发嚴重,刑罰也會越发嚴厲。在追星的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保護好自己。

張榮麗告訴記者,強奸案件屬于涉及個人隱私案件。凭据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凭据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接纳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凭据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接纳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因此,強奸案件特別要注重對被害人個人信息的保護。

张荣丽说,网络举报中称案件被害人中有未成年人,如果案件确实涉及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须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执法援助、转学安置等掩护措施。这些都是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掩护法的具体划定。鉴于此案影响巨大,涉及人员较多,媒体报道时也应该持审慎态度,以司法机关披露的信息为准,恪守职业道德,防止太过报道给受害人带来犯罪以外的二次伤害,严格遵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掩护法第49条的划定:新聞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正当权益。

“执法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什麽圈是法外之地,敢于以身試法者必受执法制裁!”張榮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