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並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這不僅是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國人權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曆史意義。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進程
中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進程持續了很長時間。1995年之前,中國的执法法規和政策中還沒有出現家庭暴力的看法,對該問題的規定主要疏散于刑法、繼承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治理處罰條例等执法法規內,現在所稱家庭暴力的各行爲隱含在虐待、殺害、傷害、暴力幹涉、侮辱誹謗、侵權等看法之中。
在1995年至2000年間,家庭暴力的看法已經出現在相關政策中,例如,《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年)》中就明確要求:“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职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但當時仍未被納入执法法規。
2000年3月,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爲起點,家庭暴力看法進入了地方性法規。以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爲標志,家庭暴力看法進入了國家执法之中。之後,2005年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2012年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2008年的殘疾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以及2012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正案相繼出台,其中都有相關規定。但因缺乏專門的主體性执法,相關执法尚未形成體系。
直至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执法體系正式形成。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大意義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義。從法治的視角來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專門規範反家庭暴力事情的执法。這部执法的出台,標志著中國形成了以憲法爲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爲主體,包罗其他相關执法法規在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执法體系。該體系的形成,創制和完善了中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制度,豐富和強化了國家和社會幹預家庭暴力的执法措施和手段,適應了現代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法治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结果,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具有裏程碑式的曆史意義。
從人權視角來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基本人權保障法。“家庭是促進人權的重要力量必須賦權家庭,使家庭能夠確保人的宁静,滿足所有家庭成員的基本需求。家庭的建设和發展均必須建设在性別平等、個人權利不受侵犯、責任、相互尊重、關愛與寬容的基礎之上。”《反家庭暴力法》以其“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宣告了國家對家庭暴力的否认和譴責,明確了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社會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糾紛,而是違法犯罪,是對家庭成員人權的侵犯。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順應時代潮水推動社會發展的先進理念,充实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
從曆史視角來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傳統禁锢,具有曆史性貢獻的执法。家庭暴力問題,既是現實問題也是曆史問題,通過立法割除這個具有現實危害的曆史痼疾,具有曆史性貢獻,而制定這部貫穿先進理念的执法則更體現了黨和國家創造曆史的勇氣和智慧。在中國的曆史上,丈夫打妻子,家長打孩子曾經被視爲理所當然和天經地義,在封建社會的执法制度中更是將這種家庭暴力正当化,從而形成了相沿難改的傳統和陋習。《反家庭暴力法》以改變和創造曆史的態度,买通了公權力幹預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離于社會的孤島。從這個角度來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傳統禁锢、推動曆史進步的执法,是一部社會文明倡導法。
從立法過程來看,《反家庭暴力法》充实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特點,是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參與立法、源頭維權的乐成典範。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過程中,事情組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並最大限度吸納各方建議和群衆呼聲,這充实體現了民主立法,同時又通過立項的成本效益分析、廣泛的國內外調研、專項措施的科學論證、执法內容的專家評估幾個層面確保了科學立法。
其中,婦聯組織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過程中也發揮了極爲重要的推動作用。在該法出台的過程中,婦聯組織在提案倡議、事情先行、深入調研、推動立項、提交草案、高層倡導、重點攻關、凝聚共識等方面做了大量事情。經過上下聯動、強力推動、持續努力、久久爲功,不僅推動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且使其成爲一部有利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良法。應該說,全國婦聯、各地婦聯、各類婦女組織的強力推動和積極爭取,使《反家庭暴力法》更多地關注了弱勢群體特別是受害婦女的權益,更多地體現了社會性別視角,大大提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品質,履行了社會性別主流化的中國承諾。
《反家庭暴力法》的开端實踐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有一年時間。一年來各地相關部門不僅開展學習、培訓和宣傳,而且在利用該法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事情上初見成效。如《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兩個月,深圳市處理家暴案件20宗,行政拘留3人,刑拘2人,逮捕1人,發告誡書1份,其他處理35人;又如據最高人民法院执法應用研究所研究員陳敏統計,該法宣布首日全國發出5份人身保護令,全國3117個基層法院在第一個月共發出保護令33份;再如截至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各基層法院共受理並審結人身宁静保護令案件179件,其中出具人身案件保護令71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不僅在2016年2月18日迅速將人身宁静保護令的文書樣式發至各院,而且在2016年7月11日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批複,明確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不需提供擔保,審判與法式法銜接。
關于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實施,湖南省在2016年6月20日施行《家庭暴力告誡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全國首部告誡書的實施辦法。《辦法》對在什麽情況下對什麽人發出告誡書做出了規定。對于拒絕簽收者,《辦法》規定可以由見證人說明情況,由民警、見證人簽章,即可視爲已經送達,然後通知社區民警一個月內進行查訪。對拒不纠正者視情節輕重,按治安治理條例或刑法處理。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需加強認知
任何新生事物都一定存在著不完美,《反家庭暴力法》亦然。根據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法官董會的研究,《反家庭暴力法》有關人身宁静保護令的實踐中存在幾方面的問題:在立案階段,立案條件不明確、審查標准較模糊、申請不切合訴訟條件時應如何處理等問題有待解決;在審判階段則存在著家庭成員的範圍不明確、家庭暴力的認定標准不統一、審限確定不明確、具體的保護措施不明確、證據審查的原則及舉證責任的分配難以掌握等問題;在執行階段也存在有人身宁静保護令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延長、變更、撤銷,如何進入執行法式以及其他配套執行機制不完善等情況。這些問題的存在妨礙著《反家庭暴力法》效力的充实發揮。
針對這些問題,一方面要從完善制度的角度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台具體的執法法式和標准,更爲重要的是要加強以下幾點認識。
首先,對《反家庭暴力法》的認同和信仰是其有效實施的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後,差异的人基于差异的立場和理念提出了差异的看法。這些差异的意見豐富了反家庭暴力的理論研究,爲全面、正確理解和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重要參考和理論依據。
反家庭暴力的先進理念既要指導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制定,也要指導其實施和落實,引導該制度的改變和完善。但與此同時,我們對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局限性也必須有清醒的認識。一個制度所要承載的思想和理念甚至是多重的,是多方利益的妥協。反家庭暴力的理念較爲單純,而其制度卻要權衡利弊。因此,我們在看到《反家庭暴力法》中某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時,不能簡單地否认和指責,要看到這些执法制度的確立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正確性。执法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只有尊重《反家庭暴力法》的權威职位,做《反家庭暴力法》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才會有堅實的基礎和前提,反之,該法的實施就會失去應有的動力,這對于反家庭暴力事情有害無益。
其次,杜絕反家庭暴力执法資源的浪費,是全面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功效是以执法形式爲反家庭暴力事情提供制度資源。反家庭暴力事情應當凭据《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要求來進行,兩者高度匹配、供需平衡是理想狀態。但在該法的實施中,许多人感受更多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不到位,制度不夠用。就《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的执法資源而言,不足之處確實存在:一是與國際標准比,包罗主體範圍和行爲方式在內的適用範圍不夠廣泛;二是一些制度的規定沒有形成閉合系統,特別是有要求無後果的情況並不少見;三是有些执法規定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剛性不夠。
與此同時,對反家庭暴力执法資源的浪費也触目皆是: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則認識不夠,導致其沒有充实發揮作用;對许多《反家庭暴力法》條文規定的立法精神了解不夠甚至存在偏差,而致使該規定沒有充实利用。這之外還存在著執法、司法機構及人員對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消極態度影響其有效實施的情況。
針對于此,盡管《反家庭暴力法》對有些問題的規定還不是很完善,但該法作爲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已生效的执法,其基本原則應在實施中获得全面貫徹,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必須在實施中获得充实體現和實現。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更應當秉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把反家庭暴力進行到底的信念,堅持堅決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決心,使反家庭暴力执法資源不足與浪費造成的困難获得解決,使《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再次,不忘初心,抓住重點是有效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關鍵。
衆所周知,《反家庭暴力法》有其立法目的,反家庭暴力事情有其出發點和事情目標,這些內容構成了我們反家庭暴力的初心。不忘初心,就是不讓《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背離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不讓任何一個具體制度和措施的實施背離《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嚴防在實施過程中改變事情偏向,模糊關注焦點,脫離反家庭暴力的既有軌道。
抓住重点,聚焦难点是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要害。做到这点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申饬、强制陈诉、取消监护、人身宁静掩护令等重要制度,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些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就是要抓住和聚焦那些具有高度风险的重点家庭,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这个主要方面,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处置惩罚具体家庭暴力案件的要害环节。只要我们牢牢抓住这些重点和难点,确立先进的反家庭暴力理念,对《反家庭暴力法》划定进行整体全面的理解,始终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抱着积极的、坚决的态度,那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就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执法和社会效果。(作者:李明舜 中华PP电子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中王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